《通知》明確,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本市醫保相關規定執行外,其他代辦服務性收費標準,由中小學(幼兒園)結合辦學實際,按照非營利原則自主制定。
《通知》強調,如調整原有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,應按照規范的程序實施。提前聽取學生(幼兒)家長意見,充分發揮家委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作用,體現家長對學校代辦服務性收費工作的知情權、評議權、參與權和監督權;中小學(幼兒園)規范選擇提供代辦服務的單位,并作為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審定。各中小學(幼兒園)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,嚴禁強制服務,或只收費不服務。代辦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(幼兒)家長自愿原則,按公示標準收取,據實結算,在學期結束時向學生(幼兒)家長發放用款清單,多退少不補。區縣教育部門應對中小學(幼兒園)上報的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時分析研判,對標準異常的收費項目及時開展專項調查,保持區域內公辦學校校際間代辦服務性收費水平基本相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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